——來源:人民法院報
員工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驚人證據,真相到底是什么?一起來看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勞動糾紛案。
狀告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入職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月工資為1萬元。2018年7月13日,深圳某科技公司認為王某某在簡歷中所稱技能與實際相差太大,并且存在遲到早退現象,因此以王某某不符合崗位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王某某離職時,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向王某某支付工資546元。2019年3月21日,王某某申請勞動仲裁,深圳市寶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與深圳某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后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7月11日至7月13日工資差額1000元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萬元。
員工提前為索賠“收集證據”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公民從事民事活動和進行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但從王某某提交的證據看,其在入職之前和入職期間就已經在為可能產生的勞動爭議積極收集證據。
比如王某某在入職前兩天,即2018年7月9日與深圳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電話通話中明確“我明天過來上班”,并進行電話錄音;2018年7月11日,王某某以深圳某科技公司為收件地址收取快遞,并將快遞面單作為證據提交,還提交了印有深圳某科技公司名稱的筆記本作為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證據。更為驚奇的是,王某某特意在深圳某科技公司辦公場所拍攝帶有公司標識的辦公用品,并將自己拍攝入鏡,然后將相關視頻作為證據提交。
由于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某的證據多為間接證據,從證據的角度,若深圳某科技公司均不予認可的情況下,王某某的證據對雙方勞動關系的證明力并不十分足夠,但深圳某科技公司并未否認與王某某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對雙方的勞動關系作了相對客觀的陳述。根據深圳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法院查詢到王某某自2014年起在寶安區(qū)法院先后涉及20多宗勞動爭議案件,僅2017年一年間就起訴了十余家不同的公司,且王某某幾乎在本案中起訴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同時又起訴了另外一家公司,這些案件的訴訟請求多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或賠償金,加班工資差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差額等。
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法
綜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法院采信了深圳某科技公司對雙方勞動關系的陳述。依照民事活動及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認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在試用期內以王某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判決駁回了王某某的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該案件為小額訴訟案件,一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已生效。
“勞動碰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過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現實中,“歪嘴和尚念歪經”,一些不良勞動者專門選取管理不規(guī)范的中小企業(yè)就業(yè),利用用人單位管理的疏漏與制度的缺失,通過消極怠工、主動找茬等方式誘導用人單位對其作出辭退處理,然后向用人單位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這種現象被稱為“勞動碰瓷”。
“勞動碰瓷”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其目的不是通過勞動獲得報酬,而是意欲通過引發(fā)勞動爭議獲取額外利益,這顯然違反了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誠實信用是法律的應有之義,也是法律的價值取向。法院的裁判不僅具有評價判斷的功能,還有教育指引的功能。
本案以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裁判,有效遏制“勞動碰瓷”者通過不誠信行為獲得額外利益現象的發(fā)生,同時也教育指引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以誠信為本,依法正當行使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