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州市民政局
關于印發(fā)《福州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民政局、高新區(qū)社會事業(yè)管理局、各有關單位、各市級社會組織:
現(xiàn)將《福州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9日
福州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構建社會組織綜合監(jiān)管體系,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2016-2020年)》(榕政綜〔2016〕176號)和《福州市關于落實社會信用建設規(guī)劃,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辦〔2016〕26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反映社會組織信用狀況的數(shù)據和資料。
第三條民政部門負責歸集、管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業(yè)務主管單位(行業(yè)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推進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提供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單位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切實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六條社會組織基本信息是指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活動中,反映社會組織基本情況的各項信息。主要記載:1.組織名稱、組織類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址)、注冊資金、業(yè)務主管單位、登記日期、聯(lián)系電話等;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身份證號碼、電話等;3.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情況、取得專項行政許可或行政審批相關信息(如養(yǎng)老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學校辦學許可證、醫(yī)療機構許可證等)。
第七條社會組織良好信息是指社會組織受到市級以上政府或部門表彰、榮譽認定,以及評估中獲得較高的評估等級等信息。主要記載:獲得榮譽名稱、榮譽授予機構、榮譽授予日期及有效期等;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等級有效期等。
第八條社會組織不良信息是指社會組織違反法律法規(guī)、章程及有關服務承諾等對社會組織信用狀況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分為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主要指社會組織違反法律法規(guī)而產生的信用信息;提示信息主要指社會組織違反組織章程、服務承諾等,尚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對服務對象或服務行為等產生風險的信用信息。主要記載:負面行為、處理情況、記錄依據、記錄機關、記錄日期等。
對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在履職過程中發(fā)生的負面信息也應予以記錄。主要記載:姓名、身份證號碼、社會組織名稱、擔任職務、負面行為、處理情況、記錄機關、記錄日期等。
第九條建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紅名單”制度,對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未發(fā)生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獲得良好信息的社會組織列入“紅名單”。
建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黑名單”制度。具有1條以上(含1條)警示信息或者3條以上(含3條)提示信息的社會組織,納入社會組織 “黑名單”數(shù)據庫,并向社會公布?!昂诿麊巍敝饕涊d:組織名稱、組織類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面行為、處理情況、記錄依據、記錄機關、記錄日期等。
第十條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應有書面證明材料,包括:
(一)經民政部門核準的登記注冊文書;
(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許可、資質審核文件;
(三)各級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做出并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處理文書;
(四)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做出的已產生最終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五)有關機關和組織發(fā)布或公告的等級評估、表彰決定等文書;
(六)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材料。
第十一條對應予記錄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民政部門應做到記錄及時、完整、準確、有據,并按照要求及時推送至信用平臺。
第十二條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按如下期限記錄并使用:
(一)以行政文書出具時間為信息記錄保存起始時間;
(二)基本信息記錄期限至社會組織終止之日起滿3年止;
(三)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記錄期限與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無有效期的,記錄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四)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記錄期限為5年,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超過有效期限的社會組織不良信息,自動解除記錄并轉為永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詢、不再作為信用評級和使用依據。
第十三條建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綜合歸集機制。民政部門要及時歸集社會組織基本信息;各社會組織應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及時向民政部門申報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建立社會組織信用修復制度,社會組織的失信行為具備整改糾正條件的,民政部門在采集記錄失信信息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被認定為失信的社會組織在45日內主動整改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信用記錄修復。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信用修復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建立社會組織失信整改回訪制度,民政部門應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社會組織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整改到位的,予以辦理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對社會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民政部門可以予以以下獎勵和激勵:
(一)評估等級3A以上的,優(yōu)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二)優(yōu)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
(三)優(yōu)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支持;
(四)優(yōu)先推薦獲得各類表彰和獎勵;
(五)其它激勵性措施。
第十六條對社會信用不良的社會組織,民政部門可視情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約談社會組織負責人;
(二)加大財務審計和行政檢查的力度;
(三)限制或取消其參加公益招投標和承接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承接政府授權或委托事項、獲取專項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取消其參加社會組織評比表彰的資格;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懲戒性措施。
建立失信社會組織聯(lián)合懲戒制度,必要時民政部門可會同社會組織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對失信的社會組織進行聯(lián)合懲戒。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福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