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

欄目:法律法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18-04-19 瀏覽量: 1339
關于印發(fā)《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

省直各預算主管部門,各市、縣(區(qū))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財政金融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公布事項的授權,現將修改后的《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印發(fā)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明確適用《政府采購法》管轄的項目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政府采購法;其中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應當根據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本部門、本單位財務管理規(guī)范執(zhí)行。

各預算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采購工作的管理,落實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強化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內部監(jiān)管職責,促進采購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guī)范化。省屬非在榕單位、垂管單位所屬非在榕單位的政府采購,經省直預算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可實行屬地管理。

本目錄中相關品目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2013]189號)制定。本目錄中的“品目分類編碼”與《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相對應 ,目錄項目的具體內容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對應內容解釋確定?!墩少徠纺糠诸惸夸洝房稍谥袊少従W(www.ccgp.gov.cn)或福建省政府采購網(cz.fjzfcg.gov.cn)下載。

二、加強政府采購管理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分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設定金額起點,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或超過金額起點的實行集中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管理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其中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省級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目錄中部分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實行網上競價和批量集中采購等。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品目,按相應品目的批量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執(zhí)行。

在兩期批量集中采購之間,采購預算在省財政廳規(guī)定金額以下且批量集中采購中標產品能滿足采購單位使用需求的,采購單位可采取跟單辦法。超過省財政廳規(guī)定金額,因時間緊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參加批量集中采購的,各采購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跟單采購辦法,主管部門應建立緊急采購或特殊需求采購內部審核管理制度。同時,對各采購單位全年跟單采購進行總額限制,因特殊原因超過全年限額的,需報省財政廳批準后組織采購。

(二)部門集中采購管理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管理,可以委托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登記過的社會代理機構實施采購,也可以根據委托協議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各預算主管部門要做好本部門、本系統同類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管理。

(三)集中采購目錄內未達到集中采購金額起點的采購管理

集中采購目錄內未達到集中采購金額起點的,由單位自行組織采購。省級單位(高校除外)自行組織采購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預算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各采購單位應提高采購項目的計劃性,做好同類采購品目的年度采購預算和定期歸集。集中采購目錄內預算單位自行采購同類品目的年度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特殊情況下累計金額超過上述標準的需報省財政廳批準。同類品目是指集中采購目錄中同一品目編碼的采購項目。

(四)分散采購管理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實行分散采購管理。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為貨物、服務類采購預算金額30萬元(含),工程類采購預算金額50萬元(含)。分散采購應按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由采購單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登記過的社會代理機構實施采購,也可以依法自行組織采購。采購單位依法自行采購的,應采用法定采購方式;依法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

三、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對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凡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100萬元(含),其中電梯和自動扶梯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120萬(含)。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及本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評標方法

集中采購目錄內規(guī)定評標方法為最低評標價法的品目,采購評審方法僅能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未作規(guī)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評審方法。

五、有關要求

(一)政府采購預算編制

省直各單位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要嚴格按照《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閩財購〔2014〕27號)執(zhí)行。本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是采購單位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依據。各部門、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按本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不得組織實施無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活動。

未編制采購預算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預算追加。在年初采購預算未批復之前,因特殊情況急需采購的,采購單位可憑上報的預算“二上數”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向我廳申請?zhí)崆皥?zhí)行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要加快政府采購預算的執(zhí)行進度,省直單位的采購計劃原則上應在當年11月底前申報完畢。政府采購預算分年度實施的,應備注說明。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二)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要求

政府采購應當優(yōu)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并執(zhí)行節(jié)能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中小企業(yè)、殘疾人集中就業(yè)企業(yè)、監(jiān)獄企業(yè)等的政府采購政策。

采購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規(guī)定,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預算編制時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總額的30%以上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yè)的比例不低于60%。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jiān)獄企業(yè)視同小型和微型企業(yè),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政府采購政策。

省級采購單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等有關規(guī)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省級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其中采購進口機電產品且屬于必須進行國際招標范圍的,在采購活動開始前也應當辦理進口產品核準。

(三)采購方式選擇

政府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政府采購。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預算單位)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采購人選擇公開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經預算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省屬高校除外),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政府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省級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預算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不足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可以根據項目的性質和特點,選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招標適用《招標投標法》,具體程序按照工程招標投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工程采取非招標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及《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規(guī)定執(zhí)行。

各市、縣(區(qū))可以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并報省財政廳備案。但各市、縣(區(qū))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原則上不低于50萬(含),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及本省、市、縣(區(qū))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陡=ㄊ∝斦d關于印發(fā)<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閩財購〔2014〕31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福建省財政廳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