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欄目:法律法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18-04-18 瀏覽量: 1007
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5]13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實施公開透明預算制度的總體部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就依法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

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則。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改進社會監(jiān)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對于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從不同層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jiān)督的新要求,并確定了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公開的目標導向。各地區(qū)、各部門要依法公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并按照財政預決算公開的要求,公布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安排及執(zhí)行的總體情況,實現(xiàn)從采購預算到采購過程及采購結果的全過程信息公開。各地區(qū)、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將政府采購活動置于陽光之下,管好“亂伸的權力之手”。

二、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

(一)總體要求。

建立健全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簡便順暢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統(tǒng)一的發(fā)布渠道,確保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的及時、完整、準確,實現(xiàn)政府采購信息的全流程公開透明。

(二)公開范圍及主體。

1.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等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

2.監(jiān)管處罰信息,包括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監(jiān)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信息,由財政部門負責公開;

3.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由相關主體依法公開。

(三)公開渠道。

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地方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包括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www.ccgp.gov.cn)、《中國財經(jīng)報》(《中國政府采購報》)、《中國政府采購雜志》、《中國財政雜志》等。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地方分網(wǎng)作為本地區(qū)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之一。

為了便于政府采購當事人獲取信息,在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發(fā)布。對于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地方采購項目信息,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各地方分網(wǎng)應當通過數(shù)據(jù)接口同時推送至中央主網(wǎng)發(fā)布(相關標準規(guī)范和說明詳見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政府采購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中央主網(wǎng)發(fā)布。

(四)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公開要求。

1.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

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采購項目的名稱、數(shù)量、簡要規(guī)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

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數(shù)量、簡要規(guī)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審查標準、方法;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標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和格式;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地點;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2.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采購項目的名稱、數(shù)量、簡要規(guī)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獲取談判、磋商、詢價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文件售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3.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等采購公告,以及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等采購文件中公開。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以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為依據(jù);對于部門預算批復前進行采購的項目,以預算“二上數(shù)”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為依據(jù)。對于部門預算已列明具體采購項目的,按照部門預算中具體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公開;部門預算未列明采購項目的,應當根據(jù)工作實際對部門預算進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體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公開。對于部門預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購項目,應當公開采購項目的采購年限、概算總金額和當年安排數(shù)。

4.中標、成交結果。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服務要求或者標的的基本概況;評審專家名單。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還應當公告入圍價格、價格調整規(guī)則和優(yōu)惠條件。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5.采購文件。

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和詢價通知書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前采購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復公告。

6.更正事項。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的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采購信息更正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和電話。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澄清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7.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批量集中采購項目應當公告框架協(xié)議。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內容應當公告。政府采購合同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由采購人依據(jù)《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規(guī)定確定。采購合同中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內容,由采購人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1992〕22號)等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與供應商在合同中約定。其中,合同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單價及合同金額等內容不得作為商業(yè)秘密。合同中涉及個人隱私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除征得權利人同意外,不得對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后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應當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補充公告。

8.單一來源公示。

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預算金額;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專業(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公示的期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9.終止公告。

依法需要終止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

10.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

對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除按有關規(guī)定公開相關采購信息外,采購人還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指定媒體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五)監(jiān)管處罰信息的公開要求。

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監(jiān)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相關當事人名稱及地址、投訴涉及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投訴事項或監(jiān)督檢查主要事項、處理依據(jù)、處理結果、執(zhí)法機關名稱、公告日期等。投訴或監(jiān)督檢查處理決定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名稱、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考核結果、存在問題、考核單位等??己私Y果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違法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處理依據(jù)、處理結果、處理日期、執(zhí)法機關名稱等。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月度記錄應當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機制,落實責任分工,切實履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責任和義務。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qū)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指定并管理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媒體,確保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

(二)落實技術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系統(tǒng)和網(wǎng)絡媒體的升級改造,創(chuàng)新信息公開方式,完善信息公開功能,提高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自動化水平,為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和社會監(jiān)督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地方分網(wǎng)應當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完成主要技術改造工作,確保合同公開等新的信息公開要求落到實處。

(三)強化監(jiān)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作為監(jiān)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發(fā)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等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四)做好跟蹤回應。各地區(qū)、各部門要主動回應信息公開工作中出現(xiàn)的情況和問題,做好預判、預案和跟蹤,主動發(fā)聲,及時解惑。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完整、準確地免費刊登信息。

財政部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