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本月起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欄目:最新資訊 發(fā)布時間:2021-02-15 瀏覽量: 878
蘇州:本月起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來源:中國江蘇網

蘇報記者 大秋 

為規(guī)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日前,蘇州修訂了《蘇州市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細則》,自2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新細則首提負面清單,明確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4類單位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新實施細則規(guī)定,購買主體為本市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xié)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可作為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明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使用事業(yè)編制管理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考慮蘇州實際,對尚未分類的事業(yè)單位,暫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待明確分類后再確定其政府購買服務角色定位。

同時,新實施細則對原先的企業(yè)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的規(guī)定作了微調,明確了公益一類事業(yè)單位、使用事業(yè)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承接主體。

為落實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相關要求,新實施細則還簡化了承接主體條件。

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被明確分為兩大類

新實施細則將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明確為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兩大類。

為了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將本該由自己直接履職的事務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外包出去,轉嫁工作責任等情況的發(fā)生,新實施細則首提負面清單,明確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6類事項是: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新實施細則還明確規(guī)范了政府購買服務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采購項目,規(guī)定由采購人應根據內控制度自行確定承接主體。

此外,新實施細則強調,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目錄分為地區(qū)指導性目錄和部門指導性目錄,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范圍內按要求編制本部門指導性目錄。

強調績效和預算管理,購買主體是績效管理實施主體

新實施細則從資金安排、預算編制、下達實施、預算調整等方面嚴控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規(guī)定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明確政府購買服務不得轉包,分包必須按照采購文件約定。

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服務提供方式的重大創(chuàng)新,強調從“養(yǎng)人辦事”向“花錢買服務、辦事不養(yǎng)人”轉變,預算管理是創(chuàng)新轉變的主要抓手。新實施細則從安排原則、資金安排、預算編制調整等方面作了詳細規(guī)定,提升了可操作性。

新實施細則還強調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包括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績效評價和重點項目績效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