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寶典”能否繼續(xù)“笑傲江湖”?

欄目:相關動態(tài) 發(fā)布時間: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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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寶典”能否繼續(xù)“笑傲江湖”?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作為金庸在其所著武俠小說《笑傲江湖》中虛構的武學秘籍,“葵花寶典”不僅貫穿于江湖武林各派爭霸奪權的歷程之中,更是牽引該小說中故事情節(jié)發(fā)展的重要懸念和線索。而在現實中,“葵花寶典”招致國內兩家游戲企業(yè)展開了激烈的權屬爭奪。

  近日,針對完美世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完美世界公司)與上海游奇網絡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游奇公司)圍繞第10572048號“葵花寶典”商標(下稱爭議商標)展開了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金庸所著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虛構的武學秘籍“葵花寶典”的名稱,不能以商品化權益的形式作為我國商標法所指的在先權益予以保護,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我國商標法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相關規(guī)定。

  該案因涉及能否將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虛構的武學秘籍“葵花寶典”的名稱以商品化權益予以保護,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

  一件商標引發(fā)同行相爭

  記者了解到,《笑傲江湖》系金庸于1969年創(chuàng)作完成的一部武俠小說作品。經金庸授權,完美世界(北京)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完美世界數字公司)的關聯企業(yè)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擁有在中國獨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及小說元素改編開發(fā)、發(fā)行、運營游戲軟件產品的權利,并有權在該作品游戲改編權授權期間內,以自己的名義追究第三方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該作品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招致兩大游戲企業(yè)展開此番糾葛的爭議商標,由上海游奇公司于2012年提出注冊申請,2013年被核準注冊。

  2015年,完美世界數字公司針對爭議商標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經審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為,金庸對其《笑傲江湖》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葵花寶典”享有商品化權益。爭議商標與金庸小說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完全相同,且核定使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錄像帶發(fā)行、娛樂等服務是當下武俠小說作品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務行業(yè),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上述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服務與金庸具有關聯關系或者已經獲得了金庸的授權,從而對使用了爭議商標的上述服務產生好感以及信任感,不當利用了金庸基于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而享有的商業(yè)價值和交易機會,損害了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特有名稱的商品化權益。據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上海游奇公司不服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兩家企業(yè)誰能笑到最后

  對于爭議商標“葵花寶典”的申請注冊是否屬于應予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出現了不同的意見。少數意見認為,“葵花寶典”可以適用“在先權益”的規(guī)定對其予以保護,故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上,違反了我國商標法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而多數意見認為,具有其他含義的虛擬武功秘籍名稱“葵花寶典”不構成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在先權益”,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我國商標法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完美世界公司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論是就作品整體而言,還是對其構成元素而言,除非通過立法程序以立法的方式作出賦權性規(guī)定,否則不應當在具體個案中創(chuàng)設新的排他性權利或權益。而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并未規(guī)定作品中虛構的作品名稱,無論是以武功秘籍的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出現,而可以作為在先權益予以保護,此類作品構成元素缺乏在法律上給予其直接保護的法律依據。據此,法院認為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虛構的武學秘籍“葵花寶典”不能作為商品化權益予以保護。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定僅針對完美世界公司提出的商品化權益主張就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了認定,并未就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完美世界公司所主張的全部在先權利或者權益作出全面認定,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重審過程中,應當結合完美世界公司相關證據,考慮在商業(yè)領域中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行為是否符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是否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認定,并在此基礎上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我國商標法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