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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訊 2019年2月28日,上海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知字〔2018〕第114號),永新縣嘉誠貿(mào)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PRADA”等商標權的眼鏡等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知字〔2018〕第114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永新縣嘉誠貿(mào)易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6109607VF
法定代表人:孫文勝
住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禾川鎮(zhèn)繁榮街(永新縣城廂糧食購銷公司倉庫內(nèi))
當事人委托上海鴻珩報關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英國一批太陽鏡。6月6日,外港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出口貨物中,有標有“PRADO”標識的太陽鏡7200副、有標有“PORSCHE及圖形”商標的太陽鏡720副、有標有“鱷魚(圖形)”商標的太陽鏡1080副、標有“FERRARI”商標的太陽鏡720副,價值合計FOB21381美元。對于上述貨物“PRADA”商標權利人普拉達有限公司、“PORSCHE及圖形”商標權利人保時捷股份公司、“鱷魚(圖形)”商標權利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FERRARI”商標權利人法拉力公司均確認侵權并分別于6月14日、15日;11月9日、13日、14日向海關提交扣貨申請。
我關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當事人出口貨物上使用的“FERRARI”、“鱷魚(圖形)”、“PORSCHE及圖形”商標,事先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貨物上使用的“PRADO”標識,與權利人注冊的商標構成近似,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該貨物屬于侵犯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鱷魚(圖形)”商標專用權、普拉達有限公司“PRADA”商標專用權、保時捷股份公司“PORSCHE及圖形”商標專用權、法拉力公司“FERRARI”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太陽眼鏡9720副,并處罰人民幣1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