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人民網
在當前“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的浪潮下,越來越多的科技公司開始重視專利研發(fā)及相關的保護工作,深挖專利的潛在價值,占據市場主導權。同樣,也有不少科技企業(yè)在專利技術授權、專利技術使用等方面遭遇了不小的侵權風波。
2017年底來自廣東省的譚衛(wèi)、何章鴻、賴斌三人以專利侵權為由,將“滴滴出行”APP的開發(fā)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桔科技)、運營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滴滴出行)、銷售商廣東太平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太平洋)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三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原告的專利行為。
2018年10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譚衛(wèi)、何章鴻等與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披露了滴滴出行APP被訴專利侵權的部分案件細節(jié)。三原告認為“基于移動終端的拼車服務系統(tǒng)及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及發(fā)明人,而“滴滴出行”APP中“順風車”應用的整個運作過程與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應,構成了專利侵權行為。
然而在法院裁定期間,小桔科技認為,廣東太平洋不是適格的被告,其僅僅在網絡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費下載,并未實施涉案專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侵權行為,不應被列為本案被告。其次,本案侵權行為地不在廣東。依照法律規(guī)定,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地應為完整地實施涉案專利方法的地點,因此對法院管轄權提出了異議,要求將本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廣東太平洋在其網絡平臺上提供了被控侵權滴滴出行APP產品,原告將被告廣東太平洋列為被告并無不妥。并且被告廣東太平洋住所地在廣州市,隸屬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轄區(qū)范圍內。被告小桔科技主張將該案移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依據不足,駁回被告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并承擔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用。
目前該案件的其他審理情況還未公布,記者還將密切關注滴滴出行專利侵權案的后續(xù)細節(jié)。(王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