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欄目:政策法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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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鐵科技〔2012〕95號

  部內各單位、部屬各單位、各鐵路公司(籌備組)、各合資鐵路公司,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現印發(fā)《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2003年發(fā)布的《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鐵科技〔2003〕104號)同時廢止。

鐵道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鐵路運輸安全,加強鐵路產品認證工作管理,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鐵路產品是指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產品。
  第三條 國家對未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鐵路產品實行產品認證管理,由具備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對相關鐵路產品是否符合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要求實施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jiān)委)負責鐵路產品認證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和綜合協(xié)調工作。
  鐵道部負責鐵路產品認證采信工作和認證產品在鐵路使用領域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鐵路產品認證采取強制性產品認證與自愿性產品認證相結合的方式。
  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實行自愿性產品認證管理的,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具體實施。實行自愿性產品認證管理的鐵路產品認證采信目錄(以下簡稱采信目錄),由鐵道部制定、調整并公布。
  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和列入采信目錄的鐵路產品,依法取得認證后,方可在鐵路領域使用。
  第六條 從事鐵路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yè)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機構資質與管理
  第七條 從事鐵路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具備從事鐵路產品認證活動的相關技術能力要求,并符合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規(guī)定。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還應當經國家認監(jiān)委指定。
  從事列入采信目錄內產品認證的,還應當經鐵道部確認。
  第八條 從事鐵路產品認證相關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具備鐵路產品認證檢測相關技術能力,并符合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還應當經國家認監(jiān)委指定。
  第九條 從事鐵路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認證現場檢查工作,并應當熟悉相關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技術標準和認證方案。
  第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公開鐵路產品認證基本規(guī)范、認證規(guī)則、收費標準、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yè)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認證實施
  第十一條 鐵路產品強制性認證活動依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以及相關認證規(guī)則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從事列入采信目錄內產品認證的相關認證機構,應當制定統(tǒng)一的鐵路產品認證規(guī)則,組織專家評審后發(fā)布實施,并報國家認監(jiān)委和鐵道部備案。
  認證模式采用初始工廠檢查+產品抽樣檢測+獲證后監(jiān)督,特殊性質的產品可以根據鐵道部的具體要求采用與其相適應的認證模式。
  第十三條 申請列入采信目錄內鐵路產品認證的生產者(以下簡稱認證委托人),應當按照認證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書及所需資料,經認證機構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組織審查組對認證委托人的質量體系和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組成員的專業(yè)能力應當覆蓋申請認證的產品,并至少有一名專職檢查人員。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隨機抽樣和封樣,并由認證委托人將封存的產品樣品寄(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需要現場檢測的,由檢測機構組織檢測人員實施現場檢測。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應當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并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
  檢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完成現場審查和產品檢測后,應當組織專家對認證評價資料進行評定,對符合認證要求的,向認證委托人頒發(fā)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每年至少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yè)進行一次監(jiān)督,并根據產品特性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控制并驗證獲證產品持續(xù)符合認證要求。
  對于不能持續(xù)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自作出注銷、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處理信息報送鐵道部。
  第四章 認證證書與標志管理
  第二十條 鐵路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依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ㄒ唬┱J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ǘ┊a品生產者(制造商)以及生產場所名稱、地址;
  (三)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guī)格/型號;
  (四)認證依據;
 ?。ㄎ澹┱J證模式;
 ?。┌l(fā)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ㄆ撸┌l(fā)證機構;
 ?。ò耍┳C書編號;
 ?。ň牛┢渌枰獦俗⒌膬热荨?br/>   第二十二條 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yè)的跟蹤檢查情況,在認證證書上注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態(tài)及查詢網址和電話。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針對不同情形,及時作出認證證書的變更、擴展、注銷、暫?;蛘叱蜂N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報國家認監(jiān)委和鐵道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獲證產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在獲證產品本體上標識認證標志。
  獲證產品生產企業(yè)的分廠、聯營廠和附屬廠等,未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場所范圍內的,其生產的產品不得使用獲證產品的認證證書以及認證標志。
  第二十六條 獲證產品被注銷、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的,獲證產品生產企業(yè)應當自認證機構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xù)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不得就其產品做出誤導性聲明;鐵路產品使用單位不得繼續(xù)采購該產品。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認監(jiān)委對開展鐵路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查處,并通報鐵道部;根據監(jiān)管工作需要,與鐵道部聯合開展認證產品專項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鐵道部依法對獲證產品在使用領域進行監(jiān)督,對不符合要求的認證結果不予采信,并定期通報所采信的鐵路產品及認證機構相關信息。
  鐵道部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鐵路各有關單位在運輸設備檢查中,應當加強認證產品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加強認證相關人員和檢測機構的管理,監(jiān)督檢查、考核評價和繼續(xù)教育,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組織或個人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承擔法律責任。認證機構未按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開展產品認證業(yè)務,以及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fā)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xù)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鐵路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鐵路產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其獲證產品持續(xù)符合認證要求。
  被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其認證產品屬于缺陷產品的,鐵路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召回。
  第三十三條 認證委托人對鐵路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jiān)委申訴。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鐵路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有權向國家認監(jiān)委舉報,國家認監(jiān)委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五條 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以及鐵路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鐵路產品認證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國家認監(jiān)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2003年發(fā)布的《鐵路產品認證管理辦法》(鐵科技〔2003〕1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