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榕行政〔2017〕270號
市直各行業(yè)主管部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5-2020)年》(閩政〔2015〕11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綜〔2016〕176號)等文件規(guī)定,為做好創(chuàng)建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工作,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建設,增強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現(xiàn)將《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抓好落實。(聯(lián)系人:公共資源交易處 羅 宇,電話:87803405)
附件: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務中心管委會
2017年12月28日
抄送:駐市政府辦公廳紀檢組。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務中心管委會
2017年12月28日印發(fā)
附件
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建設,增強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的記錄、歸集、公開、共享、應用和管理活動,以及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信用監(jiān)督、評價和獎懲。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轉讓人、采購人、出讓人、委托人等項目發(fā)起方;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產權交易機構、拍賣機構等中介代理或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項目響應方;評標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從業(yè)人員。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互認共享、及時準確、獎懲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會同信用管理部門(信用信息提供主體)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和指導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相關工作。
信用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具體推動本領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信息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廣泛應用,建立第三方信用報告使用制度,推動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第三方信用報告在交易活動中的綜合運用,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過程信用監(jiān)管工作。
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我市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統(tǒng)稱:交易服務平臺)應當協(xié)助配合各信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信用信息的歸檔、記錄、公開、共享和應用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信用管理部門是指:
?。ㄒ唬┤诵懈V葜行闹?、市發(fā)改委、建委、交通委、財政局、國土局、水利局等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二)國資委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是指:
?。ㄒ唬碛袑崟r有效的合法數(shù)據(jù)來源;
?。ǘ碛歇毩C房,具有信息系統(tǒng)安全等級保護二級以上備案證明;
?。ㄈ┨峁┱餍判畔⒎盏谋仨毷窃谌嗣胥y行備案、具有征信資質的工商注冊機構;
?。ㄋ模┠芴峁┬庞弥鞴懿块T需要的其他相關信用服務機構備案材料的。
第二章 信用信息和記錄、歸集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獎勵信息、懲戒信息和承諾信息。
第八條 基本信息是指可識別、分析和判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基本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
自然人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個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yè)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工商注冊登記機關的注冊登記信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具有從事特定活動資質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獎勵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獲得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并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批準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獲獎信息。
第十條 懲戒信息是指由各級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依法認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未依法履行約定義務等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ㄒ唬┻`反公平競爭原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圍標、串標的;
?。ㄈ┰诠操Y源交易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謀取交易的;
?。ㄋ模┩ㄟ^行賄等非法手段或接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ㄎ澹┕操Y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處罰信息或者其他失信信息的;
?。┬孤豆操Y源交易活動中需要保密內容信息的;
(七)拒絕有關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ò耍┠笤焓聦崱卧觳牧?,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投訴的;
?。ň牛┪绰男泄_承諾內容的;
(十)其他由公共資源交易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做出處罰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承諾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以規(guī)范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的信用信息。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前,應當以規(guī)范格式向社會做出公開承諾,并納入當事人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產生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同時在信用信息記錄完成的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同時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系統(tǒng),進行信用信息的統(tǒng)一歸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
第十三條 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統(tǒng)一的社會信用代碼、獎勵信息名稱及獎勵確認文件、懲戒信息名稱及處理決定書、處理時間、懲戒時限、承諾信息和懲戒執(zhí)行情況等。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tǒng)應當公開相關信用信息的來源、記錄責任主體和登記交互時間等內容,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記錄、生成、驗證和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tǒng)公開和應用。
公共資源交易公告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轉讓人)信息、成交信息、監(jiān)管信息等應當依法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tǒng)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公開。對于懲戒信息,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期限的,公開期限原則上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公開期限屆滿后應當終止公開,轉為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tǒng)應當與全市統(tǒng)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實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匯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相關信用信息,促進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
第十七條 有關信用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根據(jù)監(jiān)督、監(jiān)察及評價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調用相關信息數(shù)據(jù),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四章 信用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鼓勵推行使用信用報告和信用評價報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信用報告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決策的重要因素,并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載明使用方法。
第十九條 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信用報告作為對投標人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依據(jù),將信用評價報告列入評標結果的加分范圍,指標體系、具體應用規(guī)則和信用報告、信用評價報告的有效期限等由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實施。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招標人(出讓人)在委托代理機構開展交易活動前,應當主動查詢代理機構的信用信息,應當選擇無失信記錄的代理機構;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代理服務機構在提出申請進場交易時須提供其信用報告或信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情形的,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對其年度考核予以適當加分,鼓勵項目招標人優(yōu)先選擇有獎勵信息的中介機構作為項目代理,交易服務平臺優(yōu)先受理其代理的交易項目。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情形的,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制定相應的懲戒措施,將其列入重點督查對象,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三條 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懲戒信息的當事人,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在稅收、工商信用管理、融資授信、土地劃撥出讓、通關外貿、惠企政策扶持、企業(yè)債券發(fā)行、關稅配額等領域依法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信用信息失實或虛假的,可以向交易服務平臺反映或直接向相應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各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及時予以調查核實,經查反映或舉報情況屬實的,應如實予以糾正信息并公告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和其他組織發(fā)現(xiàn)各信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動中不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糾正,或向其上級部門提出投訴。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書面向負責本信用信息記錄產生的信用管理部門提出異議。信用管理部門接到異議起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異議提出人。相關信息與事實確實不符的,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做出更正并進行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不得將信用報告、信用評價報告提供給提交查詢申請以外的第三方;不得篡改、泄露或非法使用信用報告、信用評價報告;不得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信用報告、信用評價報告。
信用服務機構濫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將未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已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當發(fā)生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正常運行的重大事件時,信用服務機構應當立即書面報告各信用管理部門,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tài)和可能產生的后果。
第二十九條 由市發(fā)改委牽頭組織各信用管理部門不定期對交易服務平臺、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價報告查詢記錄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有關操作使用符合有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各信用管理部門要明確責任,強化落實,做到全面記錄信用信息、準確定性行為、及時監(jiān)督檢查,依法依規(guī)、公平公正做好信用信息記錄、評價、歸集和運用工作。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負責信用信息記錄產生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公開共享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歪曲、篡改和利用信用信息進行商業(yè)活動的,視情節(jié)嚴重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市民)服務中心管委會會同市各信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