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欄目:相關政策 發(fā)布時間: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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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科規(guī)〔20209

各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建設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科技部令第19號)等的精神和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誠信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01117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目的依據(jù)) 

  為規(guī)范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誠信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chuàng)新環(huán)境,根據(jù)《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建設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識別、分析、判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tǒng)稱信息主體)在科技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中守法履約狀況的數(shù)據(jù)和資料。

  信息主體一般包括科技活動實施單位、科技人員、科技活動咨詢評審專家、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科委負責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āl(fā)布與科技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有關的管理制度;

  (二)建設、運行和維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

  (三)協(xié)調(diào)推進本市各區(qū)科技行政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開展科技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五條(信息來源) 

  本市科技信用信息通過下列方式歸集:

 ?。ㄒ唬┦锌莆谪斦萍加媱潱▽m?、基金等)項目管理、科技獎勵、行政審批等工作中產(chǎn)生的科技信用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匯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

 ?。ǘ┍臼懈鲄^(qū)科技行政部門、科研事業(yè)單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科研活動的事業(yè)單位)在日常管理中產(chǎn)生的科技信用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匯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

  鼓勵其他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將日常管理中產(chǎn)生的科技信用信息,及時匯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

  信息提供單位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信息分類) 

  科技信用信息的記錄范圍包括信息主體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條(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反映信息主體基本情況的信息。包括信息主體名稱(自然人為姓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證件號碼)、所參與的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類別、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實施期限、參與方式、財政資助金額、項目主管部門等信息。

  第八條(良好信息) 

  良好信息是反映信息主體在科技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中奉行科技界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遵守科研道德和科技倫理規(guī)范、遵守科技管理規(guī)章制度,履行承諾義務,受到認可、表彰、獎勵的信息。包括獲得國家和本市科技獎(獲獎年度、獎勵類別、等級、項目名稱、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在中央和本市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中獲得優(yōu)秀(項目名稱、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等信息。

  第九條(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經(jīng)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查處認定,對信息主體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的記錄。包括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處理結果、處理單位、處理依據(jù)、處理生效時間、懲戒期限等信息。

  根據(jù)行為情節(jié)和造成的后果,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條(一般失信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是指情節(jié)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違反研究成果署名、論文發(fā)表規(guī)范;

 ?。ǘ┻`反項目管理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逾期履行相關義務;

  (三)無正當理由逾期返還財政資助經(jīng)費;

 ?。ㄋ模┰诳萍蓟顒幼稍冊u審中,未按規(guī)定履行專家職責;

 ?。ㄎ澹┢渌`反相關管理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嚴重失信行為) 

  嚴重失信行為是指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主要包括:

 ?。ㄒ唬┙亓?、擠占、挪用、套取、轉(zhuǎn)移、私分財政資助經(jīng)費;

 ?。ǘ┰陧椖可陥蟆⒃u審、實施、驗收,以及監(jiān)督檢查、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組織、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三)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技成果,編造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chǎn)權等;

 ?。ㄋ模┧魅 ⑹帐芾嫦嚓P方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出具明顯不當?shù)淖稍儭⒃u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意見;

  (五)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或者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

  (六)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或者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shù)據(jù)等;

 ?。ㄆ撸┮蛑饔^故意導致項目撤銷或者終止;

 ?。ò耍┎慌浜县斦Y助經(jīng)費審計工作,或者拒不返還財政資助經(jīng)費;

 ?。ň牛┮?qū)嵤┛蒲惺判袨槎艿叫姓幜P、刑事處罰;

 ?。ㄊ┢渌`反相關管理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信息查詢) 

  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面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信息主體可以通過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查詢自身科技信用信息。需查詢其他信息主體科技信用信息的,應當提供該信息主體的有效授權證明。

  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以應用場景為基礎的授權共享機制。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有關管理機構的應用需求符合具體應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shù)據(jù)。

  第十三條(查詢期限) 

  向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申請查詢良好信息、失信信息的期限為:

  (一)良好信息的查詢期限為5年,自表彰、獎勵等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一般失信行為信息的查詢期限根據(jù)相關科技活動管理規(guī)定確定。如無明確規(guī)定,則為3年,自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匯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之日起計算;

 ?。ㄈ﹪乐厥判袨樾畔⒌牟樵兤谙逓?/span>5年,自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匯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之日起計算。

  相關懲戒措施的截止日如晚于查詢期限的截止日的,查詢期限延至相關懲戒措施的截止日。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查詢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信息共享) 

  推動與科技部科研誠信信息系統(tǒng)對接,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

  推動建立區(qū)域科技信用工作合作機制,實現(xiàn)與其他?。ㄗ灾螀^(qū)、直轄市)的科技信用信息共享,率先實現(xiàn)長三角區(qū)域內(nèi)科技信用共認共用。

  第十五條(守信激勵) 

  對有良好信息且無失信信息的信息主體,市科委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ㄒ唬┰陧椖抗芾砗托姓徟^程中,給予簡化程序、優(yōu)先辦理等便利;

 ?。ǘ┰陧椖吭u審、政府購買服務、咨詢評審專家遴選等工作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yōu)先對象;

 ?。ㄈ﹪液捅臼幸?guī)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失信懲戒) 

  對有一般失信行為信息的信息主體,市科委依法采取下列約束措施:

  (一)列為項目管理的重點監(jiān)督對象,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

 ?。ǘ┝袨樾庞蔑L險警示對象,在項目評審、行政審批、政府購買服務等工作中加強誠信考量。

  對有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信息主體,市科委除采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依法在職權范圍內(nèi)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ㄒ唬┤∠渖陥蟊臼胸斦萍加媱潱▽m棥⒒鸬龋┑馁Y格,不推薦其申報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ǘ┤∠涫锌萍吉劦谋惶崦Y格,不提名其國家科技獎;

  (三)取消其擔任咨詢評審專家、市科技獎提名者的資格;

 ?。ㄋ模﹪液捅臼幸?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社會應用) 

  鼓勵第三方專業(yè)機構依托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為社會提供科技信用評價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開展科研合作、技術交易、人才引進等活動中應用科技信用信息,將科研誠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八條(信息安全) 

  市科委應當建立科技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工作權限和程序,保障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正常運行和信息安全。

  參與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綑嗖樵冃庞眯畔?;

  (二)篡改、虛構、違規(guī)刪除信用信息;

 ?。ㄈ┬孤段唇?jīng)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ㄋ模┬孤渡婕皣颐孛?、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信息刪除) 

  信息主體可以申請刪除自身的良好信息。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刪除相關信息,并告知信息提供單位。

   第二十條(提出異議) 

  信息主體認為相關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提出異議。

  第二十一條(異議處理) 

  信息可能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的,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應當進行異議標注,并交由信息提供單位及時處理。

  信息可能侵犯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應當中止提供針對該信息的查詢服務,并交由信息提供單位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信用修復) 

  存在失信信息的信息主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信息主體可以向信息提供單位或者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申請信用修復:

 ?。ㄒ唬┦判袨橐鸭m正,相關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ǘ┮话闶判袨樾畔R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已滿1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匯交已滿3年;

 ?。ㄈ┳允判畔R交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匯交新的失信信息;

 ?。ㄋ模┬畔⒅黧w在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作出守信承諾。

  第二十三條(對信用修復申請的答復) 

  信息提供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nèi)決定是否同意修復。

  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收到申請后,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相關信用信息來源于市科委的,由市科委在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nèi)決定是否同意修復;

 ?。ǘ┫嚓P信用信息來源于其他渠道的,應當將申請材料轉(zhuǎn)交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由其在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nèi)決定是否同意修復。

  第五章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