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報告有什么用?如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

欄目:鑒信信息 發(fā)布時間: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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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報告有什么用?如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

——來源:鑒信信用認證信息平臺


信用報告有什么用?如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

 

政府各部門已多次強調,專業(y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在行政審批事項、招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可得到充分的應用。

例舉如下部分政策文件:

一、2013年5月17日,國家發(fā)改委、人民銀行、中編辦發(fā)布了《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fā)改財經 [2013]920號)

通知要求:企業(yè)在參加政府采購、招標投標中采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或信用記錄。

 

二、2014年6月14日,《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

通知要求: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三、2019年7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   

指導意見:“(三)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fā)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信用報告標準,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xiàn)異地互認

 

四、2015年3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2015-2020年)的通知》閩政〔2015〕11 號

通知要求并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建立完善信用獎懲聯(lián)動機制,把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在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等招投標的主要環(huán)節(jié)之中”、“推動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信用支付、商賬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在電子商務中的推廣應用

 

五、2019年7月18日,《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入庫名單(2019-2020年)的通知》
通知明確要求“各縣(市)區(qū)、市直各單位可結合工作實際,優(yōu)先選擇入庫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依照入選機構經營范圍,在行政審批事項、招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的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評級報告,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


六、2019年9月1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推送并應用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通知》發(fā)改辦財金〔2019〕885號

通知要求“五、鼓勵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市場化信用評價

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大力培育發(fā)展信用服務業(yè),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市場化信用評價,以大數據為支撐實現(xiàn)精準的“信用畫像”,為金融信貸、招標投標、商務合作等市場活動提供信用服務,滿足市場日益增長的信用服務需求。鼓勵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七、2019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

指導意見:“ 積極引導行業(yè)組織和信用服務機構協(xié)同監(jiān)管。……推動征信、信用評級、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履約擔保、信用管理咨詢及培訓等信用服務發(fā)展,切實發(fā)揮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應用等方面的專業(yè)作用鼓勵相關部門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jiān)測等方面開展合作。

 

其他更多……

2016年5月30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
2018年2月2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充分發(fā)揮信用服務機構作用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通知》發(fā)改辦財金【2018】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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