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可修復 企業(yè)成長添動力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等決策部署,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yè)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jiān)管機制。
——明確納稅信用修復的情形。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明確了19種情節(jié)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出現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范圍較大,《公告》實施后,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談到納稅信用修復機制,深圳某建筑公司負責人對此充滿期許:“通過納稅信用修復機制,一些信用等級評價較低的企業(yè)能夠重回A級納稅人,依靠‘誠信’金字招牌不僅可以在涉稅事項辦理方面帶來便利,在推進企業(yè)招投標、投融資工作等方面也能發(fā)揮重要作用。”
——明確納稅信用修復的條件。開展納稅信用修復以糾正失信行為為前提?!豆妗访鞔_,下述四類情形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方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納稅人發(fā)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其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經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狀態(tài),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lián)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lián)。
——明確納稅信用修復的程序。納稅信用修復遵循“申請—受理—反饋—修復”四個程序。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并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后,納稅人按照修復后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公告》強調,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則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當前正值第二批主題教育深入開展之際,稅務部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引導納稅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修復自身納稅信用,對于發(fā)揮信用管理正向激勵作用,營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