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鑒信信用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的通告
鑒信辦【2018】23號
為了遵從我國商標法、商標管理條例,確保鑒信信用標識的正確使用,踐行誠信、信守承諾,協(xié)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我司制定了《鑒信信用標識使用管理辦法》?,F(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鑒信信用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鑒信信用認證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鑒信信用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一、為遵從我國商標法、商標管理條例,確保鑒信信用標識的正確使用,踐行誠信、信守承諾,協(xié)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我司特制定本辦法。
二、鑒信信用標識是由鑒信信用認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信機構)確認、發(fā)布,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注冊商標標識(商標注冊證詳見商標局公告,鑒信信用標識的式樣見附件)。
鑒信信用標識所有權歸鑒信機構。未經鑒信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該標志或與該標志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不得擅自使用該標志的名稱或與該標志近似的標志。
三、鑒信機構正能量宣教中心負責鑒信信用標識的發(fā)放以及標志使用的日常宣傳及管理工作。
四、經鑒信機構正能量宣教中心的組織宣傳、教育、培訓、審定,符合鑒信信用標識使用要求時,可向鑒信機構正能量宣教中心申請使用鑒信信用標識。
五、鑒信機構正能量宣教中心與通過鑒信信用標識審定的使用組織簽訂鑒信信用標識使用協(xié)議,核發(fā)鑒信信用標識,準予使用組織使用商標局公告的范圍內使用鑒信信用標識。同時,審定符合要求的組織在鑒信信用認證信息平臺予以公布。
六、鑒信機構正能量宣教中心不斷建立健全鑒信信用標識的發(fā)放和監(jiān)督管理制度,并向社會公開。鑒信機構正能量宣教中心對鑒信信用標識發(fā)放對象、范圍、編號進行登記并進行年度檢查管理。
七、鑒信機構正能量宣教中心每年應將獲得鑒信信用標識的組織情況向鑒信機構報告。
八、鑒信機構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發(fā)放鑒信信用標識并予以公布。
九、在獲得鑒信信用標識的審定使用后的組織,可以使用鑒信信用標識或宣傳中使用鑒信信用標識。
十、審定獲準使用組織在使用鑒信信用標識時,可以根據(jù)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縮小復制,但不得改變鑒信信用標識的形狀和顏色。
十一、審定獲準使用組織在產品外包裝上或宣傳中使用鑒信信用標識時,應同時注明鑒信信用標識的信用編號。
十二、審定獲準使用組織不得在超出范圍或者有效期外的產品、包裝及宣傳中使用鑒信信用標識。
十三、鑒信機構對違反本辦法使用鑒信信用標識的,視情況對違規(guī)的相關組織和個人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停止違規(guī)行為。
2、公布侵權組織名單及其使用的其它相關內容。
3、采取其他相關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辦法由鑒信信用認證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
1.鑒信信用標識的式樣:
單色標識
彩色標識
2.鑒信信用標識的規(guī)格:
鑒信信用標識為正方形,規(guī)格如圖,可成比例放大縮小,應清晰可辨。